家电网

买灶一年不给安 判商家退款!

0人浏览   2025-06-26 16:09:00

李娟(化名)去年在某店购买了一套品牌的集成灶,花了一万多元。但直到今年4月,这个灶也没安上……李娟因此把店家告上法庭,要求解除购买合同并退款。近日,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买卖纠纷。

李娟称,自己去年8月在被告处购买了一套集成灶,价款11000元,自己分两笔转账给被告。装修完毕后,自己要求被告安装集成灶,但被告推脱不给安装。自己认为,被告根本没有集成灶,所以才不能为自己安装,故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,要求被告店铺返还货款11000元。

法院经审理查明:原告到被告陈某经营的某店购买某品牌的集成灶,原告将货款11000元支付至被告提供的微信二维收款码后,被告某店向原告出具某集成家居销售单一份。原告于2025年1月4日、4月17日,微信联系被告安装,但至今未安装。

法院认为: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。结合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,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。被告某店系个体工商户,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,其债务应当由经营者陈某承担。根据《民法典》:“个体工商户的债务,个人经营的,以个人财产承担;家庭经营的,以家庭财产承担;无法区分的,以家庭财产承担。”第五百九十五条:“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,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。”的规定,原告在被告处购买集成灶,且已支付价款11000元,被告理应按时交付集成灶,现被告一直未交付集成灶,显系违约,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某店、店主陈某返还集成灶款11000元的诉讼请求,法院予以支持。

综上,依照《民法典》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等规定,判决被告某店、被告陈某返还原告集成灶款11000元。

全媒体记者 张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