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电网

普法时刻 | “两相情愿”的店铺转让 为何被判解除合同?

0人浏览   2025-06-09 19:27:00


案情回顾

2023年8月,西安A进出口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:A公司)与西安B餐饮管理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:B公司)签订了《店铺转让合同》,约定B公司同意将经营店铺转让给A公司,B公司保证有店铺转租权,此协议自A公司与店铺业主签订租赁合同起生效。

合同签署后,A公司全额支付了转让费8万余元,但此之后近一个月仍然未能和店铺业主签订租赁合同,只是得来张先生(店铺业主的授权代表)“这周内”的回复。A公司认为上述原因导致其无法办理营业执照,不能开展经营,故向西安雁塔法院提出判令解除案涉转让合同及对方应返还转让费8万余元的诉讼请求。

法院审理

雁塔法院曲江法庭郭少勇法官经审理认为,案涉转让合同系附条件生效合同,因原告一直未能与店铺业主签订租赁合同,故生效条件未成就。而被告关于案外人张先生“这周内”的表示即视为条件已成就(可以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)的抗辩意见,鉴于原告已从案涉房屋搬离,故不予采信。

综合在案证据,原告最终未能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,既非原告刻意拖延亦非被告故意阻挠,但被告作为店铺的原承租人及转让合同的转让方,理应积极促成原告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。虽原、被告双方对条件未成就均无明显过错,但根据转让合同履行情况,酌情认定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转让费5万元并判决案涉转让合同解除。

法官说法

本案中,案涉转让合同因附带条件未成就而认定为未生效,那么针对此类仅成立而未生效的合同,原告能否主张解除权?答案通过此案可以明确得出。

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已具一定形式拘束力,亦应受到双方合意的拘束,除当事人同意或有解除、撤销原因外,不允许任何一方随意解除或撤销。本案中,双方当事人虽然达成了转让店铺的合意,但是因为生效条件一直未满足,原告始终未与店铺业主签订租赁合同,因此符合解除条件,原告可依法主张解除双方订立的合同。

法条链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
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,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。

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,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。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,自条件成就时生效。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,自条件成就时失效。

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,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,视为条件已经成就;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,视为条件不成就。

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,尚未履行的,终止履行;已经履行的,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,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,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。

 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,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  主合同解除后,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,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


供稿| 西安雁塔法院

作者| 贺超 郭少勇

编辑| 李娟

责编| 马宁

审核| 姚启明

栏目协办| 法制信息咨询服务中心